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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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1. 引言

为了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保障运动员身体健康,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 定义和分类

本办法所称兴奋剂,是指能够提高运动员竞赛成绩的物质。兴奋剂分为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两类。禁用物质是指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国际和国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以及国际和国家体育组织的竞赛规则,认定对运动员有害的物质。禁用方法是指根据医学科学原理、国际和国内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以及国际和国家体育组织的竞赛规则,认定有损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异常的和非法的行为。

3. 监管机构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兴奋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全国禁用物质、禁用方法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兴奋剂监督管理工作。

4.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本级、下级体育比赛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实施办法

(1)国家实行兴奋剂检查制度,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兴奋剂检查制度,保证所组织的比赛活动中没有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

(2)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性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检查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领域的兴奋剂检查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兴奋剂检查工作。

(3)兴奋剂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应技术、经验的兴奋剂检查人员;有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兴奋剂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熟悉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5)兴奋剂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兴奋剂检查。兴奋剂检查机构应当将检查数据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

(6)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含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药品的管理,禁止含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药品用于运动员。医疗机构发现运动员可能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的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 责任追究

(1)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兴奋剂检查制度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的,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本级、下级体育比赛资格,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兴奋剂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经营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